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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社会科学普及的立法特征、向度与入法探讨(下)
新闻来源:宁夏科普作家协会     作者:陈登航、汤书昆     发表时间:2023-03-23     阅读次数:    


3 启发与建议

3.1 社会科学普及入法的路径分析

社会科学普及入法的直接依据来自以《宪法》为代表的的上位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根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特性进行进一步细化。社会科学普及入法的目的,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所指出的,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

现行地方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国家层面将社会科学普及入法的重要内容参考。地方条例的订立通常依据《立法法》,通过审核、委员会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等一系列严格的立法程序,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科普法》在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阐述时,可参考地方性条例中有关社会科学普及的界定、科普内容、科普主体、科普方式等信息。

新出台的地方性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社会科学普及入法或有启发。近年来,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做了较大调整,以应对《科普法》、现行地方科普条例与当前科普工作与科普实践之间的不相适应。以《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例,其在组织管理中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学校科学教育考核机制,在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与保障措施等条例中,分别有创新创业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指标推动科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等规定,其贴合当前科普工作实际情况的机制设计,对社会科学普及入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此外,各地在社会科学普及入法过程中的经典性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安徽省为例,在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规划项目的支撑之下,安徽省内高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产出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与政策建议,为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入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支持。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入法研究项目,有助于廓清现下社会科学普及入法中的种种问题,提高形势研判效率。在必要之时,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等方式征询公众意见与建议,了解当前公众对社会科学普及的认知,对社会科学普及内容与形式、社会科学普及发展现状、现行科普法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建议,为社会科学普及在方式转变、机制设计与普及效果提升等方面提供科学参考,及时推进社会科学科普工作的法治化。

3.2 对《科普法》修订的思考与建议

通过对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历程与趋势的对比发现,参照自然科学普及法律体系的演化规律,社会科学普及立法逐渐增多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趋势;现行《科普法》对科学技术的认识是传统的、科学主义式的,随着社会生活与知识结构的变化,科学普及及其立法需要与时俱进,对现实演化因素做充分及时的考虑。

第一,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法律地位,将社会科学普及正式纳入科普范畴,写入《科普法》。在新时期背景下,科学普及的内涵需要有所延伸,普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与人文精神应当成为国家发展进步的题中之意。首先,从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实践来看,地方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已成趋势,并形成了地方倒逼国家的格局,但各地对与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规定界定有较多差异,亟须作为上位法的《科普法》适时引导。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宪法》与《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有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重要、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同等重要等文件精神,社会科学普及入法也应当纳入考虑之中。其次,从实际角度出发,从科普实践角度考察,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史、法律普及、信息辨认与谣言识别等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在实践层面已有较为深入的开展,而长期以来对社会科学普及合法性的认可却始终缺位。因此,从法律层面给予社会科学普及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对于支撑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也有其必要性与关键意义。最后,当前对社会科学普及单独立法或合并入法的问题存在阶段性争议,本文认为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并行立法。首要原因是,当前社会科学普及入法存在紧迫性,社会科学普及刚性支撑亟待出台,在《科普法》中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法律定位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与此同时,辽宁、浙江、四川等地已有将二者合并入法的实践先例,其可行性有所保障。此外,在国家层面以单行法模式为社会科学普及单独立法,存在纳入立法机关立法规划难、立法时间长、可操作性不强等现实难题,不利于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法制建设与科普实践。因此,从当前中国科普立法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实践的综合考量出发,应当在《科普法》修订中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正式入法。

第二,建立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科普实践发展到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的当下,多元主体如何协同共进、自然科学普及工作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如何相辅相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联席会议制度既具备就现实随机问题进行多方研讨的民主性与灵活性,又能够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与规范性的意见,对于大科普趋势下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的有机协同问题具有良好适用性。具体到制度设计中,联席会议应当由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等为代表的人民团体,以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为代表的各级部门组成,并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级区域内的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科普法》中应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以引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现有施行的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中,各地对于普及的内容界定存在较大差异,除了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理论知识、方法、精神理念外,民族宗教知识、文明健康生活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也被纳入社会科学普及的具体范畴之中。《科普法》在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界定之时,有必要综合各地的不同解释,结合新时期科学普及工作的定位形成引导性界定,廓清社会科学普及具体内容的不确定性。

第四,《科普法》中应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力量、重要力量等多元主体,并在责任划分中做到软硬并济。当前,各地对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体,多设计为地方人民政府与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多方主体,各主体的权责划分差异较大。《科普法》修订中应明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多元主体,并划分具体权责。对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推进主体,还应当考虑赋予其足够的资源调配、统筹协调等能力,以切实促进社会科学普及成效的提升。在多元主体的权责界定中,应秉持软硬并济原则,软性性质明显的法规对于实际科普工作的支撑力度有限,而对部分组织做职能范围之外的硬性规定又不利于机构自身发展。建议在对不同社会组织的科普工作界定中,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力量做刚性要求,对以企事业单位为代表的其他组织则仍以引导与鼓励为原则。通过硬性要求与软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有效落地,并给予不同社会团体以开展工作的自由度。

总体而言,《科普法》修订需要关照到社会科学普及这一已付诸实践但未得到法律承认的部分。社会科学普及入法有助于推动我国公民的社会科学素质提升、民族凝聚与价值观念的转变。尤其在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代表的应急事件发生期间,以新媒体信息辨认、媒介工具使用与心理调适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认知提升对于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并行立法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的差异,二者在行为规制、治理要求、组织化水平、责任与权力边界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并行立法中设计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科普实践难题的解决,但如何深化自然科学普及工作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进一步协同与相互促进有待进一步思考。

在未来的科普法治化进程中,地方乃至国家层面应基于技术环境、知识扩散以及公民素质等多重现实境况的变化,及时对科普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科普法》修订后的未来,社会科学普及的合法性认同及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推进,将推动我国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共同繁荣,促进公民自然科学素质与社会科学素质的共同提升。文章选摘自《科普研究》作者系陈登航,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传播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传播、科学社会学。汤书昆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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